(2013)定法执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冯某与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冯某某、冯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冯某某、冯乙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申请,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1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白小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