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献执字第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清河与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河,王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献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河,男,1965年4月生,献县乐寿镇棉织厂小区。被执行人:王春平,男,1953年8月生,献县乐寿镇新华小区。关于李清河诉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向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3)献执字第40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清河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292331.17元。第三人和必胜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十五日期限内对到期债务292331.17元未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春平在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92331.17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国强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春雷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献执字第406-1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河,男,1965年4月生,献县乐寿镇棉织厂小区。被执行人:王春平,男,1953年8月生,献县乐寿镇新华小区。关于李清河诉王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向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3)献执字第406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清河履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292331.17元。第三人和必胜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指定的十五日期限内对到期债务292331.17元未提出异议,而又不按通知履行。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献执字第40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王春平在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292331.17元,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第三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保定银行光华支行130606608012010300011474账户的存款292331.17元,予以扣划至献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宋国强执行员李广杰执行员刘明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陈春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