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执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生荣、郭凤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荣,郭凤先,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执字第00547号申请执行人:张生荣,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郭凤先,女,194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浩,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浩自2013年3月1日起给付申请人张生荣、郭凤先生活费每人每月各150元,给付方式为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前各给付一次。但被执行人张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浩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浩的银行存款1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代理审判员 刘世毅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