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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刘文忠所有权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忠,高向荣,于志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忠,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高向荣,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于志鹏,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忠与被执行人高向荣、于志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000元。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4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高向荣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河头店支行的工资帐户3702.06元,2013年5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3702.06元。2013年8月16日被执行人高向荣向法院交付案款63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风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