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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黄慧兰与黄叶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慧兰,黄叶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2号原告黄慧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7121。被告黄叶嫦,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7120。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慧兰诉被告黄叶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慧兰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叶嫦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1450元,由原告黄慧兰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晓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