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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8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坤与李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李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139号原告李坤,男,1937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李云平,男,55岁。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诉被告李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温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