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8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坤与李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坤,李云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8139号原告李坤,男,1937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李云平,男,55岁。委托代理人李国路,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坤诉被告李云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坤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温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