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龙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孙志强,住隆化县。被告龙海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强与被告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