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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民初字第3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志强与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强,龙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3493号原告孙志强,住隆化县。被告龙海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强与被告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益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