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四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高胜与李海林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海林,高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四终字第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志良,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胜,农民。委托代理人肖进刚,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海林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75元,退还上诉人李海林。审 判 长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代理审判员 许永委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