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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9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赵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方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王     海     英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晓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