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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鲅民二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营口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德广告装饰店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德广告装饰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鲅民二初字第00146号原告营口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鸿威,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郇素芳,辽宁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德广告装饰店,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路渤海铭城1号楼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刘立丰,店长。委托代理人李绍伟,该店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汉奎,辽宁成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营口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德广告装饰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文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董鸿威、郇素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绍伟、刘汉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制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制作和安装墙体广告,规格为:22.3米×136.8米+18.18米×1.85米=341平方米铁架固性保证三年。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并将其制作的墙体广告费用给付了被告,被告亦将其墙体广告制作和安装完毕。然在2012年11月28日21时许,墙体广告牌部分发生脱漏,将广告牌下方停放的一台路虎车砸坏。经与车主协商,在求的车主的谅解下,原告暂定赔偿2万元。但因脱落下来的广告牌的材质均系铁架组成,又因距地面距离较高,故其冲击力很大,还损坏了电缆,损失巨大。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此事,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为了避免发生更大的意外,被告只将没有脱离下来的广告拆卸了下来。综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安装的墙体广告不符合合同第三条第四款有关保证铁架牢固性保证三年的约定,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84199元。被告辩称,致使广告牌脱落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更换广告画面时没有固定住,与被告无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工程制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在鲅鱼圈区疏港路交通局东侧墙体制作和安装墙体广告,规格为:22.3米×136.8米+18.18米×1.85米=341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55元/平,铁架与牢固性保证三年;如因质量问题损坏,被告免费维修;如单方未按条款执行,造成损失,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制作的墙体广告费用给付了被告,被告亦将其墙体广告制作和安装完毕。2012年11月28日21时许,墙体广告牌部分发生脱漏,将广告牌下方停放的菊万利驾驶一辆路虎车砸坏。经协商,原告赔偿菊万利2万元。同时脱落下来的部分广告牌,还损坏了电缆,经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抢修,发生抢修费64199元,原告已将该款赔付。事发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工程制作合同、赔偿菊万利车损的赔偿协议、菊万利的收条、营口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发票、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且已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工程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在享受权力的同时亦应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从原告获得了制作、安装费用,同时亦应履行其制作、安装的广告的��架与牢固性保证三年的义务。在被告保证的三年期限内,因被告制作、安装的墙体广告的铁架脱落,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应予以赔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广告牌脱落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更换广告画面时没有固定住、与被告无任何关系的观点,应无证据证明,原告又予以否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丰德广告装饰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营口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84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尹文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济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二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