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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仲审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勇申���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曹勇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仲审字第0040号申请人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StenoMarcegali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巍,江苏扬州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勇,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出生。申请人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扬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称:劳动者曹勇主张的“十三薪”与劳动报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曹勇因当年缺勤超过规定天数,其对十三薪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曹勇答辩称:缺勤系因工伤或其他正当事由,原仲裁��决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十三薪是根据员工每年的出勤状况而计算出的第十三个月工资,每位员工将根据自身出勤状况获得该工资报酬。由此可见,曹勇所主张的十三薪是根据其当年出勤状况而应获得的工作报酬,显然在劳动报酬之列。曹勇因工受伤或其自身疾病依法有治疗休息的权利,且其均依申请人之规定履行了相应请假手续,故其仍然应享有获得十三薪的权利。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裁定支持曹勇对十三薪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扬州市广陵区劳动人事争��仲裁委员会扬广劳人仲案字(2013)第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玛切嘉利(中国)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柏 鸣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晓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