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执民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与温州南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温州南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温州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晓春,周秉南,韩银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代码:845068381。负责人:谢敏。被执行人温州南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市机动车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韩银武。被执行人温州市丰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梧田蛟凤路(汽车城内B10)。法定代表人:徐向林。被执行人温州悦达起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法定代表人:周秉南。被执行人林晓春,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洪殿街道黎明中路3号,身份证号码:330302198101285634。被执行人周秉南。被执行人韩银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坐落在鹿城区市府路丽景花苑13幢104室房屋的所有权人系被执行人周秉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秉南所有的坐落在鹿城区市府路丽景花苑13幢104室房屋(房产权证号:56××95、56××96,建筑面积68.67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被执行人周秉南应于本院采取查封措施后三日内履行(2012)温龙商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