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崔某某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崔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崔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款6930.1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69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王西江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育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