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法新民初字第147号原告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镝程。委托代理人谢志伟,该公司员工。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定代表人刘代和。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已付货款为由,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已向原告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富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9元(原告已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54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伟雄审判员  谢运生审判员  钟新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