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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任德生、任鑫与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王新亮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生,任鑫,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王新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866号原告任德生,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任鑫,男,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朝晖,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煌华,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小贤,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亮,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任德生、任鑫诉被告金华市恒辉建设有限公司、王新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6月0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任德生、任鑫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德生、任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生、任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已减半),由原告任德生、任鑫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