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华执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石子明与四川君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子明,四川君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华执字第868-1号申请执行人石子明。被执行人四川君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本院2013年1月22日作出的(2013)成华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xx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xx于201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无其他相关财产登记,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石子明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2)成华民初字第4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君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石xx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石xx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丽审判员 刘玉明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