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茹婷婷诉被告马世斌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14号原告:茹某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5月29日年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