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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茹婷婷诉被告马世斌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014号原告:茹某某,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5月29日年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茹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茹某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