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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淑霞与被执行人栗明延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淑霞,栗明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丰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米淑霞,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栗明延,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米淑霞与被执行人栗明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2日在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栗明延于2013年8月16日偿还借款10000元;余款35000元,被执行人同意2013年12月25日前清偿完毕,并将承担案件受理费1045元、执行费597元于上述时间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赵文明代理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八月一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