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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明某;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5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2日、26日、29日凌晨,被告人明某伙同储文成(另案处理)经预谋,携带编织袋窜至瑞安市鲍田办事处广场路108号瑞安市博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攀爬公司的自动铁拉门进入公司内,窃取1930个伊日锌壳半成品、2216个2108门扣半成品、1581个黑把手半成品、5467个八角螺帽半成品、4091个ZL螺帽半成品。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9元。2013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明某伙同储文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该公司行窃时被人发现,被告人明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被盗物品样品图、被盗公司格局草图及说明、被盗损失明细、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明某共同退赔人民币11509元,返还被害单位瑞安市博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编织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海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