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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横民初字第76号原告:刘某。被告:祁某。本院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秋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 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