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宁波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朱黎昱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汇金典当有限公司,朱黎昱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988号原告:宁波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曙光路104号。法定代表人:陈信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红云,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黎昱。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黎昱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汇金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宁波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晓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