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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陶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陶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489号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笃传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佩华、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小义、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伟,男。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陶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陶伟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3年7月23日通知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公告费,但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民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