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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诚之、陈敏敏与被执行人刘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462-2号申请执行人:刘诚之、刘敏敏被执行人:刘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诚之、陈敏敏与被执行人刘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武汉终民终字第002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