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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76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刘启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60.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迟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