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李建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1544号罪犯李建文,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万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复,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李建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2次,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建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建文减去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至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尚未执行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作宝审判员 李玉琢审判员 贾立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