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07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美娟与黄山凤,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娟,黄山凤,王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0799号原告黄美娟。委托代理人曹先进(受黄美娟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北塘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山凤。被告王海泉。原告黄美娟与被告黄山凤、王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先进,被告黄山凤、王海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美娟诉称,黄山凤先后向其借款20万元并约定利息。2012年6月,黄山凤出具借条又约定借期一年,但未按约归还。现要求判令:1、黄山凤归还本金20万元。2、支付至2013年6月止期间的利息29000元。3、自2013年7月起按年息12%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4、王海泉对本案债务,负有共同偿还义务。被告黄山凤辩称,其所借之款也出借于他人,但因追讨无果,故暂无能力偿还本案之债。被告王海泉辩称,其对黄山凤向黄美娟借款之事起初尚不知情,直至2012年期间方获悉。其他意见与黄山凤相同。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美娟与被告黄山凤系妯娌关系,黄山凤与王海泉系夫妻关系。2011年起,黄山凤陆续向黄美娟借款。2012年6月,黄山凤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黄美娟人民币20万元整,利息为1.5分计算,限期一年,6月份—12月份利息21000元”。2012年6月前的利息双方商定为年息12%并已按实结算。此后,黄山凤仅支付利息10000元。上述事实,有收条、银行交易凭证、户籍资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黄美娟与黄山凤的借贷关系,经审查,属合法的借贷关系,黄山凤在借款后负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本案债务发生于黄山凤与王海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海泉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鉴此,本院对黄美娟的本案诉请,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山凤、王海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归还黄美娟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9000元;并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付相应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0元,由黄山凤、王海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鑫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怡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