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陈贞良、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卫,陈贞良,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440号原告:王红卫。委托代理人:姜纪勇、王芬芬。被告:陈贞良。被告: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成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陈贞良、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学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