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咸刑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咸刑初字第00055号 公诉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84年3月12日出生。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邢延长,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卢海军,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1981年8月2日出生。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锋,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保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84年8月25日出生。2009年1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都区看守所。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咸检刑诉字(2013)第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宝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宏、袁海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军及其指定辩护人邢延长,被告人卢海军及其辩护人李志锋,被告人赵宝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初,王小军和卢海军密谋,由王小军去广东购买冰毒,卢海军在咸阳寻找下线买家,1月7号左右,卢海军找到赵保刚,并称其能从广东低价买来冰毒,让赵保刚出钱购买,后经过商议,赵保刚决定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50克冰毒和1000元的“麻古”,并于1月11日将16000元现金交给卢海军,卢海军拿走500元,通过彬县农业银行给在广东东莞的王小军转账15500元作为购买冰毒的资金。王小军在广东东莞以2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好冰毒后立即乘坐大巴车返回咸阳,1月15日晚王小军回到咸阳,与在秦都区林湖驿站公寓式酒店3006号房间等候的卢海军和赵保刚见面,并将50克冰毒交给赵保刚,因为王小军未购买“麻古”,所以将赵保刚购买“麻古”的1000元钱折算成冰毒,并把卢海军欠赵保刚的钱款也折算成冰毒,又给了赵保刚7克冰毒,总计共卖给赵保刚57克冰毒,此后王小军又给了卢海军10克冰毒用于抵他欠卢海军的3000元账。赵保刚回到彬县后将所购买来的冰毒分成小包(每包约0.3克),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向安某某贩卖三次约0.9克,向强某某贩卖两次约0.6克。2013年1月16日,在咸阳市秦都区丽景商务酒店将正在吸食冰毒的被告人王小军和卢海军抓获,从王小军身上查获冰毒3.3164克,从卢海军身上查获冰毒9.8386克。2013年1月24日,在咸阳市彬县天悦酒店将被告人赵保刚抓获,并从赵保刚身上查获冰毒8.9815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王小军当庭提出,其在向赵保刚交付毒品前,对称量工具作过手脚,实际只贩卖给赵保刚47克冰毒。其与卢海军虽有债务纠纷,但没有用毒品抵过债务。 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小军贩卖给赵保刚冰毒57克,但在庭审中被告人王小军供述其在将毒品交付给赵保刚之前,在称量工具上作过手脚,实际只交付给赵保刚47克冰毒,且被告人赵保刚当庭供述其在收到毒品后回家用自己的工具复核也是47克,故应将被告人王小军贩卖给赵保刚的毒品数量认定为47克。起诉书认定王小军给卢海军10克冰毒用于抵王小军欠卢海军的3000元,此节仅有卢海军供述,不宜认定。从被告人王小军处查获的毒品主要用于个人吸食,无证据证实贩卖意图,不宜认定为贩卖数量。被告人王小军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卢海军当庭提出,其没有与王小军密谋贩卖毒品。 被告人卢海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海军帮助王小军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是47克,而不能以赵保刚交付钱数和毒品单价倒证交付毒品的数量,且被告人赵保刚当庭提出其从王小军处买到毒品后,用自己的工具称量只有47克;被告人卢海军并非以贩养吸,从其处查获的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数量;在给被告人王小军汇款的事实中,卢海军的参与只起证明作用或担保作用,而不是直接收取毒资的行为;被告人王小军将毒品带回咸阳后直接交给赵保刚,而不是通过卢海军再交付给赵保刚,在赵保刚心目中是向王小军买毒品,而不是向卢海军买毒品;被告人卢海军在毒品交易中只是提供通话工具,仅起介绍作用,属王小军贩卖毒品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所起作用不大,且没有获利也没有分赃,建议法院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卢海军仅是一名吸毒者,为给他人帮忙而陷入犯罪,主观恶性不明显,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在法定刑之下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海军系初犯、偶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海军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保刚当庭提出,其从王小军处买回毒品用自己的工具称量只有47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初,被告人王小军与卢海军密谋,由王小军负责从广东购买毒品,卢海军在咸阳寻找下线买家,1月7号左右,卢海军找到赵保刚,让赵保刚出钱购买。后经过商议,赵保刚决定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50克冰毒和1000元的“麻古”,并于1月11日将16000元现金交给卢海军,卢海军拿走500元,通过彬县农业银行给在广东东莞的王小军转账15500元作为购买冰毒的资金。王小军在广东东莞购买好冰毒后,于1月15日晚返回咸阳,与在咸阳市秦都区林湖驿站公寓式酒店3006号房间等候的卢海军和赵保刚见面,并将50克冰毒交给赵保刚,因王小军未购买“麻古”,故将赵保刚购买“麻古”的1000元钱折算成冰毒,并把卢海军欠赵保刚的钱款也折算成冰毒,又给了赵保刚7克冰毒,总计共卖给赵保刚57克冰毒。此后王小军又给卢海军10克冰毒用于抵他欠卢海军的3000元账。赵保刚回到彬县后将所购买来的冰毒分成小包(每包约0.3克),以每包400元的价格向安某某贩卖三次约0.9克,向强某某贩卖两次约0.6克。2013年1月16日,在咸阳市秦都区丽景商务酒店将正在吸食冰毒的被告人王小军和卢海军抓获,从王小军身上查获冰毒3.3164克,从卢海军身上查获冰毒9.8386克。2013年1月24日,在咸阳市彬县天悦酒店将被告人赵保刚抓获,并从赵保刚身上查获冰毒8.9815克。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可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一份证明,2013年1月13日上午,咸阳市刑警支队接到线索报称,有一名叫王小军的人贩卖毒品。经查,该王系青海省西宁市人,现住旬邑县职田镇职田街,长期在咸阳市区及旬邑县城进行毒品犯罪活动。 2、抓捕经过两份、侦破报告书一份证明,2013年1月16日,咸阳市刑警支队对宾馆、旅店开展清查工作。当清查至秦都区丽景商务酒店时,发现该酒店305房间内有两名男子正在吸食毒品。经盘查,发现该两名男子即为被告人王小军和卢海军。遂将被告人王小军和卢海军抓获,并从被告人王小军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3.3164克,从被告人卢海军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9.8386克。2013年1月24日,咸阳市刑警支队对宾馆、旅店开展清查工作。当清查至彬县天悦酒店时,发现该酒店3016房间内有一名男子形迹可疑。经盘查,发现该男子即为被告人赵保刚。遂将其抓获,并从被告人赵保刚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8.9815克。经审讯,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各一份、指认照片两张证明,2013年1月16日15时,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咸阳市秦都区沈兴路丽景商务酒店305房从被告人王小军身上查获透明圆柱形玻璃瓶一个,内装有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附指认照片两张),经称量净重3.3164克。并从被告人王小军处查获并扣押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号为62284804709********。 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量笔录各一份、指认照片两张证明,2013年1月16日15时,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咸阳市秦都区沈兴路丽景商务酒店305房间从被告人卢海军身上查获绿箭口香糖盒一个,内装有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净重9.8386克。 5、提取笔录两份、扣押物品清单一份、称量笔录两份、农业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两张、指认照片六张证明,2013年1月24日,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在彬县姜嫄街天悦酒店3016房间,从被告人赵保刚上衣左侧内兜提取芙蓉王烟盒1个,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7袋,并从被告人赵保刚裤子右侧兜里提取绿箭口香糖盒1个,内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4袋,经称量净重分别为7.6005克、1.3810克,共计8.9815克。另从被告人赵保刚处查获农行自动柜员机客户通知书两张,卡号为62284804709********,交易金额为10000元和5500元,共计15500元。 6、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明,2013年1月11日,户名为赵小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卡号为62284804709********)在彬县支行营业部有两笔现存,分别为10000元、5500元。并于当日从东莞长安沙头支行现支14200元。 7、银行卡一张,经被告人王小军当庭辨认,确认户名为赵小龙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系其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银行卡。 8、物证检验报告两份证明,2013年1月21日,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委托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毒品定性分析。经检验,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2013年1月28日,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委托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赵保刚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毒品定性分析。经检验,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9、现场检测报告书三份证明,2013年1月16日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013年1月25日,咸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对被告人赵保刚的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 10、辨认笔录十份证明,(1)2013年1月28、29日,在见证人董兴利的见证下,经混杂辨认,被告人王小军分别从十张正面免冠男子照片中成功辨认出赵保刚和卢海军。(2)2013年1月28、29日,在见证人董兴利的见证下,经混杂辨认,被告人卢海军分别从十张正面免冠男子照片中成功辨认出赵保刚和王小军。(3)2013年1月28日,在见证人董兴利的见证下,经混杂辨认,被告人赵保刚分别从十张正面免冠男子照片中成功辨认出王小军和卢海军。(4)2013年3月1日,在见证人王艺锦的见证下,经混杂辨认,证人蒲某分别从十张正面免冠男子照片中成功辨认出王小军和卢海军。(5)2013年2月28日、3月1日,在见证人王艺锦的见证下,经混杂辨认,证人师某某分别从10张正面免冠男子照片中成功辨认出王小军和卢海军。 11、酒店入住记录一份证明,2013年1月16日,有人在咸阳林湖驿站酒店公寓3006房间以闫辉身份证登记入住。 12、航班查询一份证明:被告人王小军于2013年1月6日从咸阳机场飞往深圳。 1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三份证明,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基本身份情况。 14、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赵保刚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1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16日凌晨两、三点,他住在丽景商务酒店411房。王小军叫他到咸阳0910酒店618房。他过去后,见王小军一人在房间,桌子上放有溜冰用的“壶壶”,还有一包冰毒,大概有两、三克。他就和王小军一起吸食冰毒。后王小军又把剩下的大概1克左右的冰毒给他。之后有人找王小军,他便离开了。到下午两点多,他得知蒲某在和王小军在丽景商务酒店305房,他就到该305房间。进去后见房子里有王小军、卢海军和蒲某。过了一会儿,蒲某下楼去了。随后,不知道蒲某给王小军打电话在说啥,王小军说蒲某好像在下面和人打架,他就出去了,在三楼电梯口看见几个人,他就直接上楼在四楼的阳台口把身上的那包冰毒扔了。 16、证人蒲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中旬的一天,大概凌晨两三点的时候,他通过QQ知道王小军从广东回来了,住在0910商务酒店。他就过去找王小军。到酒店后,就发现王小军正在吸食冰毒,然后他就和王小军一起吸食冰毒。他离开酒店时,王小军给了他大概0.6克冰毒。到中午十二点左右,他打电话问王小军在哪儿,王小军说在丽景商务酒店305房,他又到丽景商务酒店305房,没过多久,卢海军也来了。然后他就打电话把马银锋也叫来。他们就在一起吸食冰毒。后来他下楼给朋友开房间时发现有警察,就给王小军打电话说情况不太对,然后就打出租车跑了。2013年1月6日凌晨4点左右,他想吸食冰毒,就主动联系王小军,王小军说自己在富丽华酒店,他到富丽华酒店,与王小军和卢海军一起吸食冰毒。王小军说天亮后他就去广东买冰毒,由卢海军把王小军送到机场。 17、证人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的一天,在旬邑王子酒店门前,他从王小军处购买冰毒约0.2克,付给王小军500元。2013年1月5号左右,在咸阳帝都酒店,他从王小军处购买冰毒约0.2克,当时王小军没向他要钱,因为王小军还欠他1000元。 18、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赵保刚处购买过几次冰毒,每次购买一包,约有0.3克,每包花400元。2013年1月,他在赵保刚处能购买两、三次冰毒。2013年1月份下旬的一天晚上,在彬县中国银行门口,他从赵保刚购买一塑料包冰毒,赵保刚说有0.3克,价钱400元,当时他只付给赵保刚200元。 19、证人强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赵保刚处购买过两三次冰毒,每次都是零点几克,价格都是三四百元,具体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2013年1月中下旬的一天下午,在彬县天悦酒店对面,赵保刚卖给他一小塑料袋冰毒,大概0.3克,他付给赵保刚300元。 20、证人王某某(系赵保刚妻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4日下午,因儿子想念赵保刚,她便带儿子到天悦酒店316房间。后来公安机关到该房间将赵保刚抓获,并从赵保刚身上的芙蓉王烟盒和口香糖盒子里搜出一些小塑料袋装的白色晶体状物质。赵保刚被抓获的前一段时间,她听赵保刚说给别人还了一万五千多元的账,她没见到钱,仅见到两张银行凭据。 21、被告人王小军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月16日前十天左右,他从咸阳坐飞机到深圳,然后坐大巴车到东莞。卢海军知道他在广东,就跟他联系,说广东那边冰毒便宜,让他从广东买点冰毒带回来,由卢海军寻找买家,找到买家后给他把钱打过去。后来,卢海军找到保刚,说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保刚50克。1月8日左右,卢海军给他打电话,他问卢海军带多少,卢海军就让保刚和他通话。最后与保刚说好买50克冰毒和1000元麻古,共计16000元的毒品。1月10日左右,卢海军给他提供的银行卡里打了15500元。卢海军在打款时,说自己没钱了,就从中拿走了500元,所以只给他打了15500元。后来,他在东莞从一个叫“行行”的男子那儿买了约100克冰毒,每克200元。1月15号晚上大概八、九点,他从东莞回到咸阳后,给卢海军打电话,卢海军让他到国润翠湖的一个公寓式酒店的3006号房间,进去后只见卢海军和保刚两个人在房间里面,他就把50克冰毒给了保刚,后来保刚要买2000元的,他就又给了保刚10克。他还给卢海军留了五、六克。接着他就到0910酒店。在0910酒店,他让马某某和蒲某过去玩。马某某和蒲某先后过来和他一起吸食冰毒,马某某走之前,他还送给马某某1克毒品。第二天早上他到丽景商务酒店开房,卢海军和蒲某给他打电话要来找他,他就让卢海军和蒲某过来了。蒲某到酒店之后又叫来马某某,他们四个就一起在房间里面溜冰,把他剩下冰毒和他前一天给卢海军的冰毒就都放在宾馆的桌子上面,蒲某说要以700元从他这儿买5克冰毒,说先欠账。然后蒲某去前台开房,下楼前蒲某把冰毒也拿走了,具体拿了多少他不清楚。蒲某下去后打电话说情况不对,他们就开始收拾东西,把剩下的冰毒都装起来,接着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22、被告人卢海军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月初,王小军住在咸阳富丽华酒店,他过去找王小军吸食冰毒。当时王小军说要去广东买套牌车,还说如果买不到套牌车,就买点冰毒带回来。后来他开车把王小军送到机场,王小军就坐飞机去了广东。1月8日左右,小军给他打电话说在广东找不下活想回来,小军说想弄些冰毒,但自己又没钱,让他联系人把钱打过来,然后先买再卖。当时他给赵保刚说,他伙计在广东那边,回来想捎些冰毒,价格肯定便宜,赵保钢问他啥价,他就说每克300元或400元,具体情况让赵保刚和王小军说。1月10日,他在彬县和赵保刚见面,赵保刚和王小军通电话说好买毒品的事。直到凌晨三点多,赵保刚拿来16000元交给他,他通过彬县农行自动柜员机向王小军提供的农行卡分两次打款15500元,一次10000元,一次5500元,两次打款的凭据都是赵保刚拿着。当时,他没有生活费了,便给小军说他拿走500元,所以给小军打了15500元。打完款就等王小军拿冰毒回来。赵保刚拿16000元购买50克冰毒和1000元的麻古,冰毒的价格是每克300元。王小军在广东买好毒品后给他说自己要回来了,他便叫赵保刚到咸阳等小军。1月15日左右,赵保刚在咸阳林湖驿站公寓式酒店登记的3006号房,直到晚上11点多,王小军来到该酒店,把赵保刚要买的冰毒给赵保刚。但当时王小军没有麻古,只有冰毒,就把买麻古的钱折算成冰毒,总共给了赵保刚大约60克冰毒。赵保刚走后,王小军说欠他的3000元,就给他10克冰毒抵账,王小军又给了他10克冰毒,这些冰毒在他被抓获时被公安机关收缴了。 23、被告人赵保刚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月7、8日左右,卢海军找到他,对他说王小军去广东购买冰毒去了,价格比较低,让他拿钱给王小军打过去。1月10日,他跟卢海军还有王小军商量好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50克冰毒,再加上1000元的麻古,一共是16000元。1月11日凌晨,他把钱给卢海军。当时卢海军说自己没钱花了,从中拿走500元。然后,卢海军在彬县农业银行给王小军的农行卡6228480470966247111打了15500元。这张农行卡由王小军拿着,但是,在卢海军打款时,他在旁边看见这张卡的户名不是王小军,也不是卢海军。两张打款凭据都在他身上。1月14日,卢海军对他说王小军第二天回来。1月15日,他和卢海军就从彬县到咸阳等王小军回来,他用闫辉的身份证在林湖驿站公寓式酒店登记3006号房间,等王小军。直到晚上十一点多,王小军才过来把冰毒给他。当时,王小军说没有麻古,卢海军就说要不就把买麻古的钱折算成冰毒给他,加上这两天卢海军的花费都是他出的钱,一共2000元都折算成冰毒,再给他7克冰毒。王小军刚开始不太愿意,卢海军给王小军说他俩的事以后再说,王小军就又给了他7克冰毒。等于说他一共花了17000元,买了57克冰毒。他把从王小军处买来的冰毒每克分成三小袋,每小袋的重量就是0.3克多不到0.4克,以每小袋400元的价格往外卖。他从王小军处买到冰毒后几天,在彬县新北街他卖给强某某一小袋。在他被抓获的当天,在彬县天悦酒店他卖给强某某一小袋。每次价格都是400元左右,每小袋都是0.3克左右。在他被抓获前两天左右,在彬县中国银行门口,他又卖给安某某一小袋冰毒,大概0.3克。自己和朋友吸食了一部分,他被抓获时被公安机关查获了21小包。除此之外,2013年1月下旬,他还给安某某卖过两次,每次都是一小包,每包400元。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所证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王小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70.3164克,被告人卢海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66.8386克,被告人赵保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0.4815克,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军、卢海军、赵保刚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小军提出其在向赵保刚交付毒品前对称量工具作过手脚,实际只贩卖给赵保刚47克冰毒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赵保刚提出的相关辩解理由及被告人卢海军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支持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的证据不足,且被告人王小军与赵保刚之间的毒品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数量57克进行的,应认定被告人王小军此次贩卖数量为57克,故对被告人王小军的该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赵保刚的相关辩解理由及被告人卢海军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小军提出其与卢海军虽有债务纠纷,但没有用毒品抵过债务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不实,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小军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被告人王小军处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数量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海军提出其没有与王小军密谋贩卖毒品的辩解意见,经查不实,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海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卢海军并非以贩养吸,从其处查获的毒品不应认定为贩卖数量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海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海军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海军与王小军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基本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海军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它辩护意见,经查不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小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折合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 被告人卢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折合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28年1月16日止。) 被告人赵保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 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庞 宏 代理审判员  陈波翠 代理审判员  陈德家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左飞翔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