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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邹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157号原告邹某。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周某。原告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均担。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表示同意离婚,被告的母亲卢华将周某同意离婚的意见向本院作了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中学同学,2002年双方在广州打工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初六,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邹某曾于2012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被告周某外出打工。原、被告双方也未在一起生活,一直未能和好夫妻关系。为此,原告邹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本案在审理中,虽然被告周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其委托其母亲卢华将其同意离婚的意见向本院作了转达,有询问卢某的笔录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原、被告均无婚前财产、婚后亦无共同财产,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相互缺乏信任、交流和沟通,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仍然未和好夫妻关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邹某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被告周某亦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邹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本院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翟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