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余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朱立女与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赵荷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0号原告:朱立女。被告:赵荷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女诉被告赵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立女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