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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与曹仁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曹仁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1466号原告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中心楼705室。法定代表人吴荣裕,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国军,男。委托代理人张小倩。被告曹仁星。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仁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6日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