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西初字第00032号原告苗某某,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口镇官道村*组村民,住该村75号。委托代理人杨亚峰,陕西省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被告刘某某的户籍所在地在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30号,但被告刘某某自2002年始在西安市莲湖区青门村102号居住至今,属西安市莲湖区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