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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与纪孝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纪孝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刘国建,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纪孝伟,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麦岛支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孝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4849元,执行费31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纪孝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2013年8月6日提取被执行人在黄岛法院案款23542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丰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