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何志坚与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坚,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631号原告:何志坚,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宋巍,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梁尚传。原告何志坚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衣言裤语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坚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巍,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梁尚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中山市小榄镇志富制衣厂的经营者,原告于2011年下半年开始为被告加工内裤产品。2012年4月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35500元加工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5000元和20500元的支票两张,以支付上述加工款。原告到银行兑现两张支票时被银行以账户余额不足为由退票。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上述货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清偿加工款35500元以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加工款35500元,原告同意被告分三期支付该款:2013年9月20日前支付12000元,2013年10月20日前再支付12000元,2013年11月20日前支付剩余的11500元了结本案;上述款项被告划入原告何志坚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小榄菊城支行的账号62×××12视为支付;二、如被告依约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能依约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7月18日起计付利息损失至付清款日止;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为341元,由原告负担171元,被告负担170元(该款被告于2013年9月20日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冼松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