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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004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会明与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12)00461-2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会明,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61-2号申请执行人杨会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16日,住宝鸡市渭滨区马营镇扑南村3组41号。被执行人王建新,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1日,住宝鸡市东风路1号家属院7栋13层6号。本院在执行杨会明与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会明于2013年8月6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建新未履行完双方原达成的和解协议,余款5000元未按时支付,致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现该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侯虎勤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国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