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章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下刑初字第45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3)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1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浙A·038**号北京现代牌蓝色小型轿车,沿杭州市下城区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杭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处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将现场呼吸测试,被告人章某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取被告人章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章某的供述,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呼吸酒精测试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章某一案有关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身份信息、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能如实供述��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 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海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