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与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三原县国土资源局,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三行执审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鲁纪锋,该局监察大队指导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宏义,该局干部,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刚。三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对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三原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陕西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作的三国土监字(2011)第43号土地行政处罚一案强制执行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审 判 员 陈 楠人民陪审员 陈有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