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法定代表人成立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红刚,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量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56号。法定代表人贺斌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量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量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量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土地登记信息,其银行开设账户内亦无存款。2013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网吧设备时,被执行人方支付案件赔偿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0元。之后,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申请终结该案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该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民四初字第003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马 生审判员 孟安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