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东执122号执结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廷华,刘兴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罗廷华,男,住贵州省桐梓县。被执行人刘兴臣,男,住广西合浦县廉州镇。申请执行人罗廷华与被执行人刘兴臣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兴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从刘兴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合浦县廉州南路支行账户中扣划本案全部案款5万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东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张祯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