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杨立迎、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杨立迎,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张桂荣。委托代理人:唐杰,莱芜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迎。被告:高君。委托代理人:杨金涛,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桂荣与被告杨立迎、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提交撤回对被告高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荣撤回对被告高君的起诉。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