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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城民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桂荣与杨立迎、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荣,杨立迎,高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莱城民初字第1435号原告:张桂荣。委托代理人:唐杰,莱芜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立迎。被告:高君。委托代理人:杨金涛,莱芜莱城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桂荣与被告杨立迎、高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提交撤回对被告高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荣撤回对被告高君的起诉。审 判 长  胥洪增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