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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树新与乐亭县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树新;乐亭县电力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新,男,1963年04月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乐亭县电力公司,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王清利,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树新与被执行人乐亭县电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0)乐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乐亭县电力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李树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乐亭县电力公司已为申请执行人李树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乐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荣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