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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民初字第2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杨国良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营销服务部、姚荣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营销服务部,姚荣磊,颍上县和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2127号原告:杨国良。委托代理人:倪玲玲。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营销服务部。被告:姚荣磊。被告:颍上县和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良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营销服务部、姚荣磊、颍上县和平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44元(缓交),由原告杨国良负担。审 判 员 吴盈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唐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