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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鄄执字第8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吴凤媛、吴自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凤媛;吴自得;谢章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鄄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吴凤媛,女,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吴自得,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谢章记,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2)郓民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吴凤媛申请执行吴自得、谢章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章记拥有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鲁R×××××)。现挂靠在鄄城县顺达物流有限公司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谢章记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车牌号鲁R×××××)查封至本院指定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王思军审判员 马海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