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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民初字第3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李某1与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1;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民初字第3522号(2013)临兰民初字第3522号原告李某1,男,1998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法定代理人李某2,女,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凤香,临沂兰山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法定代表人徐新文,经理。被告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住所地费县蒙台路北段鑫源修理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徐新文,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驾驶员,住费县。被告林某某,男,1968年8月3日生,汉族,住费县。被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陈岩,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负责人游春迁,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住临沂市。原告李某1与被告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临沂市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1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李某1负担。审 判 员  孟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俊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