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9-12-30
案件名称
石井飞与卢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井飞;卢章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北民初字第1339号 原告石井飞,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 委托代理人梁广进,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章权,男,成年,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井飞与被告卢章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15日,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井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井飞负担。 审判员 陈福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