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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东隆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隆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545号申请执行陕西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咏山,院长。被执行人山东隆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法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隆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隆鼎石油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刘 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