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辖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辖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星星家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仙玉。上诉人长春市长顺运输有限公司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不论是案件发生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台州市椒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运输合同,上诉人是通过案外人徐美君承运货物,故被上诉人不能直接起诉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运输始发地在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选择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鸿滨审 判 员 金立友代理审判员 陈 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