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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邵景杨、汪雅琴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景杨,汪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221号申请人:邵景杨。申请人:汪雅琴。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邵景杨与申请人汪雅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孙群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景杨与申请人汪雅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8月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按交强险有责限额支付,超出部分按责任承担,申请人汪雅琴一次性赔偿申请人邵景杨计1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