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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文发与屈连富、张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发,屈连富,张玉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杨文发,男,1954年2月2日出生,回族,住大厂县。被告屈连富,住北京市密云县。被告张玉成,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发与被告屈连富、张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纪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洪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