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谢芳与某公司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芳,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谢芳,女,系永安财保公司西安市新城支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办官庄村。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谢芳与某公司债务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执行案较多,标的巨大,歇业多年,已被执行法院轮候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2228.65元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11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